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分类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斛兵学子提升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13〕1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并充分考虑学生和导师的意见,进行双向选择录取。

第二章 奖励方案实施细则

第三条  奖励资助对象

全国在读大学四年级本科生均可申请。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尊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大学四年综合评测优良,具备本科就读学校推免(保研)资格

  4) 拟在合肥工业大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全日制非定向);

  5) 本科专业要求:本科专业为车辆工程、智能车辆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能源与动力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物流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等相关专业。

  6) 读研方向应为车辆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含道路与铁道工程、制冷与低温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学硕以及机械、交通运输含道路交通运输、能源动力专硕)。

第四条  奖励资助标准

推免攻读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硕士或博士学位,资助标准分为A和B两档,其中A档标准分别如下:

1) 硕士: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每人资助3年(奖学金分3年发放),共计6万元/人。

2) 博士: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每人资助5年(奖学金分5年发放),共计10万元/人。

B档标准分别如下:

1) 硕士: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每人资助3年(奖学金分3年发放),共计4.5万元/人。

2) 博士: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每人资助5年(奖学金分5年发放),共计7.5万元/人。

第五条  申请及选拔考核方式

本奖学金评选工作采取“申请+考核”的方式进行:

1)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斛兵学子提升计划申请表》,并附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2) 学生需自主联系研究生导师,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需取得导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表;此外,学生的保研资格需由其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3)对收集到的学生材料,由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小组进行材料初步审核及筛选,需符合前述基本申请条件;

4)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小组组织学院专家成立综合面试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至少五名专家构成,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设组长一名。面试考核总分150分,内容包括专业知识(50分)、英语考核(50分)以及综合测评(50分)三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考核按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交通运输工程三个方向设置题目,由学生选择相关方向进行专业知识考核。最终由面试小组专家的综合评分作为学生的最终考核分数;

5)依据学生面试考核分数排名,择优录取,并对录取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其他情况说明

1)本奖学金不影响学生在研究生期间任何其他奖助金的评选及发放工作;

2)若存在放弃,学院将按照面试考核成绩排名依次向下递推,进行补录;

3)研究生期间,该项奖学金将于每年11月底前以劳务费的形式一次性发放,连续发放三年/五年,对扣税部分,需学生自行申报退税;

4)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斛兵学子在硕转博时需提交《斛兵学子延长资助申请表》。

第三章 补充细则

第七条  若学生在攻读研究生期间,暂停学业,或存在休学情况,则暂停后续该项奖学金资助,待学生返回学校后再继续后续资助。

第八条  若学生在硕博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况取消其当年或后续该项奖学金的发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2)经认定的考试作弊或违纪行为;

  3)经认定的学术不端及学术失范行为;

  4)本人导师书面建议取消其该项奖学金发放,并经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小组认定;

  5)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小组认定,年度考核未通过者。

第九条  斛兵学子年度奖励资助的经费单列,由导师在当年11月底以前以项目劳务费形式一次性发放,正常研究生补助仍需按照高于学校最低标准要求发放。

第十条 斛兵学子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单列,不计入当年导师研究生招生名额上限。斛兵学子硕士研究生在申请转博复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其指导教师的招生名额由学院统一竞争性分配。

第十一条  若导师指导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导师下一年斛兵学子的招生资格:

  1)前一年对斛兵学子资助经费发放不足的;

  2)受学生投诉,并经学院认定,确实未能为学生提供充分科研条件、未尽心培养,以及存在不当行为的。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实施办法将由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2023年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申报省项目人员推荐名单—补充 下一条:关于公布2023年第七届全国高校智能交通创新与创业大赛校内选拔赛评审结果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