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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7版)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研究生教育培养实际和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在征求研究生导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院在读的全日制学术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在读期间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均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或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均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受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三)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补考的,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二、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具体要求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计算公式为:

总分 =学业成绩*40%+科研成果*40%+发展潜力*10%+综合答辩*10%

1、学业成绩(40%)

完成课程学习,学位成绩优良。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各学位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学位课程学分的总和

2、科研成果(40%)

3、发展潜力(10%)

(1)已申请并已受理且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6分)

(2)获批国家级项目排名前二。(每项加20、10分)

4、综合答辩(10%)

主要考察学生对自身申报加分材料的了解程度以及综合表现。

四、其他说明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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