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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加分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综合测评项目,规范综合测评中的加减分标准,切实体现综合测评在学风建设中的积极促进作用,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订本细则。

一、内务卫生(针对一二年级)

寝室成员加分=(一学年内所在寝室卫生平均成绩-一学年内本专业所有寝室卫生平均成绩)*0.1;

寝室长加分=(一学年内所在寝室卫生平均成绩-一学年内本专业所有寝室卫生平均成绩)*0.11。

不同寝室楼、不同专业分开统计,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二、课外科技与文体活动

1、专业相关科技类:

(1)项目类:

国家级学术项目负责人加0.6分,其他成员加0.3分(开展一年及以上);省级学术项目负责人加0.5分,其他成员加0.25分;校级学术项目负责人加0.4分,其他成员加0.2分(均以结题为准)。

(2)论文类:

校定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加0.8分,第二作者加0.3分,第三作者加0.15分;

省级普通期刊第一作者加0.4分,第二作者加0.2分,第三作者加0.1分;

会议论文第一作者加0.2分,第二作者加0.1分,第三作者加0.05分。

在作者次序统计中,指导老师不占作者排名。

发明性专利参照省级普通期刊加分,实用性专利参照省级期刊0.5倍加分,软件著作权参照实用性专利0.5倍加分。发明性专利未发表但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按照发明性专利分数的0.2倍加分(以上加分需由导师签字,并注明是第几作者)。

2、非专业相关科技类:

⑴项目类:

国家级学术项目主要负责人加0.5分,其他成员加0.2分;省级学术项目负责人加0.4分,其他成员加0.15分;校级学术项目主要负责人加0.3分,其他成员加0.1分。(均以结题为准)

⑵论文类:

校定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加0.6分,第二作者加0.2分,第三作者加0.15分;

省级普通期刊第一作者加0.3分,第二作者加0.15分,第三作者加0.1分。

在作者次序统计中,指导老师不占作者排名。

3、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类: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0.6、0.55、0.5、0.45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0.4、0.35、0.3、0.25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0.2、0.15、0.1、0.05分。(系列比赛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4、非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类: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0.55、0.5、0.45、0.4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0.35、0.3、0.25、0.2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0.15、0.1、0.05、0.02分。(系列比赛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5、文体活动:

(1)国家级活动:特等奖0.5分,一等奖加0.4分,二等奖加0.35分,三等奖加0.3分,优秀奖加0.2分,团体活动在相应加分奖项上扣除0.05分。

(2)省级活动:特等奖0.4分,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5分,三等奖加0.2分,优秀奖加0.15分,团体活动在相应加分奖项上扣除0.05分。

(3)校级活动:特等奖0.25分,一等奖加0.2分,二等奖加0.15分,三等奖加0.1分,优秀奖加0.05分,团体活动在相应加分奖项上扣除0.03分。

(4)院级活动:特等奖0.2分,一等奖加0.15分,二等奖加0.1分,三等奖加0.05分,优秀奖加0.03分,团体活动在相应加分奖项上扣除0.02分。

其中:

(1)运动会获奖排名中,第一、二名按一等奖计分,第三~五名按二等奖计分,第六~八名按三等奖计分;其他比赛(含学科竞赛)中,未区分等级奖励的,按照第一名(或金奖)按一等奖计分、第二名(或银奖)按二等奖计分,以此类推。

(2)系列比赛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6、社会实践

(1)社会实践成果获得国家集体项目表彰的,活动负责人加0.5分,其他成员加0.3分;获得个体项目表彰的,加0.4分。

(2)社会实践成果获得省内集体项目表彰的,活动负责人加0.4分,其他成员加0.2分;获得个体项目表彰的,加0.3分。

(3)社会实践成果获得学校集体项目表彰的,活动负责人加0.3分,其他成员加0.1分;获得个体项目表彰的,加0.2分。

(4)社会实践成果获得学院集体项目表彰的,活动负责人加0.2分,其他成员加0.05分;获得个体项目表彰的,加0.15分。

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三下乡日记均按个体项目计算。

7、其他未尽事项申请加分的,须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定。通过审核认定的,给予加分。反之,则不予以加分。可参照荣誉称号加分细则。

例如: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例如:先进个人、志愿之星等)加0.2分,省级个人荣誉称号加0.15分,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加0.1分,院级个人荣誉称号加0.05分,集体荣誉称号在相应加分上扣除0.02分,此项评比以一年为周期,周期低于一年的按相应比例加分。

注意:(1)填写调查问卷及答卷获得的等级证书不予以加分。

(2)校级优秀团干加0.1分,校级优秀团员加0.05分,院级优秀团干加0.05分,院级优秀团员加0.02分。

(3)系列评比不重复加分。

此项加分由个人申报,且同一项目与活动不重复加分,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4分。

(4)原则上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竞赛不予以加分。

三、精神文明建设

1、在学校内外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例如:拾金不昧、英勇事迹等)并获得受到校级表彰者,加0.1-0.3分;市级或以上认定者,加0.4-0.6分;受到省级或以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表彰者,加0.7-1分。具体分值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视情况讨论决定。

2、在学校内外参与志愿活动(例如:志愿服务、学习帮扶等)达到30小时者,加0.1分;超过30小时者按比例进行折算,得分四舍五入到0.01。此项加分不超过0.5分,且以酬金等形式获得奖励者一般不予以认定。

四、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

该年度内通过英语四级加0.1分;通过英语六级加0.2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0.1分,且不重复加分。

注意:(1)此项加分以通过时间为准,凡通过时间在该年度内的,方可申请加分;

(2)高考时第二语言不是英语的,申请加分参照英语加分。

五、公共管理

1、班级学生干部(含辅导员助理):年度考核优秀的加0.25分,合格的加0.1分。对于学院及班级事务不积极、不热心、少参与的不予以加分。

2、院团总支、学生会及社团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的加0.3分,合格的加0.15分。对于学院事务不积极、不热心、少参与的不予以加分。

3、本院学生在校级学生会、志愿者协会、科技协会、团组织以及大学生新闻中心等部门担任部长及以上的,经任职部门老师考核合格并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加0.1分。单个社团内的任职活动及兴趣社团活动一般不作认定。

4、其他未尽事项申请加分的,须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定。通过审核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0.1的加分。反之,则不予以加分。

上述2和3项加分取最高者一项计,不累加。原则上所有职务要担任一学年才可申请加分事宜。

六、违纪行为

1、在校、院级晚自习寝室检查中不符合检查要求者(如室内灯未关、门锁未锁、窗户贴纸等现象),寝室所有成员综合测评减0.05分/次。

2、无故缺席早操或晚自习(包括晚自习留寝)或旷课者,综合测评减0.2分/次;晚自习和课堂违纪,综合测评减0.05分/次。其中早操和晚自习早退或迟到累计3次,按无故缺席早操或晚自习1次处理。单项累计扣分≧1分或综合扣分≧1.8分者,取消其年度内所有评奖评优资格;若班级内单项扣分≧1分超过3人或综合扣分≧1.8分超过3人,则取消该班级年度内所有集体类评奖评优资格。

3、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分的同学,综合测评减0.5分,取消其年度内所有评奖评优资格;若班级内受到院内通报批评、学校警告处分者≧3人,则取消该班级年度内所有集体类评奖评优资格。

4、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综合测评减1分,取消其年度内所有评奖评优资格;若班级内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2人,则取消该班级年度内所有集体类评奖评优资格。

七、附则

以上所有加分,均以一学年为准,不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奖励,不予以加分;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加分,却未申请加分的,视为放弃,下学年不再进行认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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