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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科研评价指导性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扭转不科学的科研评价导向,坚决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顽瘴痼疾,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不断提升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时代我院科研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院科研评价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建立导向明确、客观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多元的评价方法。聚焦科研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大胆突破,尽快形成支撑创新人才培养、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符合科研规律、突出质量贡献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加强科研评价文化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 践行诚信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

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在减少评审项目数量、改进评价机制、提高质量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有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使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促进我院教职员工创新创业潜能活力竞相迸发,努力培养和建设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鼓励创新。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和科研人员的成长规律,按照我校追求卓越、强化绩效、分类评价、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统筹谋划。简化优化科研评价工作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真实公平、客观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科研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坚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分类评价、注重绩效。根据不同科研活动的特点,科学、合理设立分类评价目标和指标,研究制订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评价程序,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鼓励针对国家重大需求、解决卡脖子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强调研究持续性和深入性,不鼓励零散、孤立的短期研究。支持针对解决实际应用或者基础理论问题,成果包含高水平论文、独特思路方法专利,最终能形成创新原理样机或者技术方案的研究。

三、科研成果分类评价办法

参与评价的科研成果主要有:科研论文、发明专利、项目、科技奖励、专著等五类。各类科研成果的具体评价办法如下:

1、科研论文的评价。在参考学院制定的高水平期刊分级目录的基础上,依据论文的创新性以及申请人对论文的主要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2、发明专利的评价。学院鼓励发明专利进行成果转化。依据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的金额,可把发明专利分为四档:A档为成果转化30万元及以上,B档为成果转化10万元及以上,C档为成果转化1万元及以上, D档为成果转化不足1万元或者没有成果转化。对发明专利的评价,应在参考发明专利分档的基础上,着重考查发明专利的原创性、潜在转化价值或者已转化情况,并结合申请人研究领域的相关性进行综合评价。

3、项目的评价。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对于纵向项目的评价,原则上依据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系统认定,分成国家级(ABC)、省部级(AB)、地厅级以及校级实施分类评价。学院鼓励新增纵向项目,获批当年重点考查项目级别及获批金额,项目执行期内重点考查年度到账经费以及项目实施效果。

横向项目依据合作单位规模、项目的科学及工程意义、到账金额以及项目延伸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该横向项目所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得奖励等成果)进行综合评价。此外,横向项目要重点考查年度到账经费和项目实施效果。

符合如下条件的项目可等同认定为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1)获批金额与所在学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大体相当的国家级C类项目,

2)获批金额100及以上的省部级A类项目,

3单项年度到账经费15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项目。

4、科技奖励的评价。科技奖励的认定范围为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技术学(协)会的科学技术或自然科学三等奖(第1名)、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二等奖(前7名)。在参考奖励等级以及排序的基础上,依据申请人研究成果对奖励的支撑性以及合肥工业大学在科学技术奖励中的单位排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5、专著的评价。专著原则上应是省级及以上出版社或者著名外文出版机构,根据专著在行业内的影响力、科学和工程价值,考虑申请人在专著中的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学院鼓励出版专著,可以等同A类期刊论文。

四、鼓励突破的科研成果

为提高学院的学科发展水平,鼓励取得如下突破性的科研成果:

1、新增主持国家级B类及以上项目。

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等奖及以上。

3、主持的单项项目的年度到账金额超过500万元。

4、年度的单个应用研究成果转化金额超过200万元。

五、有关说明

1、本指导性意见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指导性意见可应用于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年度考核、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等涉及到科研评价的事项。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20219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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