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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年度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科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原则

1、破解“五唯”的评价机制,引导科研工作向多领域、高水平、原创性发展。

2、坚持多元评价和多维度评价,着重体现学院科研创新、学科发展等标志性成果。

3、坚持增值评价和综合性评价,引领科研工作坚持质量优先和内涵式发展。

4、实行负面清单一票否决。

二、奖励对象

当年度为学院的学科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的在职老师。

三、奖励细则

1、科研突出业绩分档。学院突出科研业绩奖励一般划分为六档(ABCDEF档),每档人员数按当年具有科研突出业绩奖励资格人数的5%10%15%15%25%30%进行确定。

2、各档奖励额度。各档总奖励额度分别取当年学院突出科研绩效总额的30%25%17%13%10%5%,同一档位的老师平均分配该档科研突出业绩。

3、科研突出业绩分档工作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流程为:(1)教师向学院提交科研突出业绩申请表(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并进行公示;(2)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教师提供的科研突出业绩申请表函评判定;(3)依据函评结果,采用会评的方式决定各申请人的科研突出业绩分档,并依据学校划拨的科研突出业绩奖励费用,计算各档具体发放金额;(4)学院考核委员会进行审定。

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支撑材料评价

申请本研究方向或者领域所取得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利、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奖励、专著等均可以作为科研突出业绩的支撑材料。相关支撑材料围绕某个研究方向综合展开,强调研究的持续性和深入性。其中,高水平学术论文应为学院认定的A类和B类高质量期刊论文;科技奖励认定范围为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技术学(协)会科学技术或自然科学三等奖(第1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一等奖(前5名),或者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二等奖(前7名)。

为实现科研突出业绩奖励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支撑材料的评价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支撑材料的分类评价标准参见学院制定的科研评价指导性意见。

五、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学院教师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学院对于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优秀具有标志性显示度科研成果的人员进行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和科研突出业绩奖励不冲突,可重复享受。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的额度参照当年科研突出业绩奖励A档实施,奖励金额由院长基金支出。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采用提名制,学术委员2以上专家共同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年度科研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提名依据:

1、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

2、新增主持国家级B类及以上项目

3、主持的单项项目的年度到账金额超过500万元。

4、年度的单个应用研究成果转化金额超过200万元

5、其它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有关说明

1、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成果必须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且只能应用于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

2、项目只能应用于项目负责人,科技奖励只能应用于本单位第一获奖人。

3、学校划拨的科研突出业绩奖励当年全部分配完毕,鼓励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根据其它参与者的贡献度进行二次分配。

4、本年度内受到各级部门处分,年度综合考评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或者科研工作量考核不通过,不得申报科研突出业绩奖励。

5、在申请本奖励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其三年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20219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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